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4-07 作者: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相城区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在相城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的监理、建筑材料的检测、商品砼和砼预制构件、金属和铝制门窗制作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和设计等与建筑业相关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托平台,科学管理;抱团取暖,优质服务;整体提升,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业指导和苏州市相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设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蠡苑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掌握企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二、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积极帮助和指导会员单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三、协助企业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根据委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创优评比活动,发动会员单位争创最佳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广经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发展与外地建筑业社团和外商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六、承担上级协会委办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监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理事会确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单位审查和区民政局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监管单位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2024年4月2日经第五届第一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