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对新版《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评选范围、申报条件等有调整

发布日期:2024-04-17  作者:  来源:

刚刚,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一起来看看与《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苏建规字〔20152号)相比有哪些变化?

评选范围

1、评选范围的类别有调整。

2、新增五年以内的要求。

3、新增省外工程。

4、可增设专项。

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扬子杯的评选范围为: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电力、通信工程;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五年以内的交通工程;

3、在江苏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的部分类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保密工程除外。

前款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城市轨道交通、装饰、安装、钢结构等类别。装饰、安装、钢结构等类别所在工程已获得扬子杯的,不再重复评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增设专项,具体在扬子杯年度组织申报文件中明确

原条款

第三条  扬子杯的评选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装饰、安装、钢结构等专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专业工程项目”)。

已获得扬子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所属专业工程项目不再另行奖励。

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申报扬子杯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三类项目应当获得省、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及以上奖项,或者国家、省级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

3.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质量优良;

4.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隐蔽工程部位的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完整规范;

5.申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未发生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他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6.申报企业没有被限制市场准入的。

相应类别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在年度组织申报文件中明确。其中,自本办法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拟申报扬子杯的应当开展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原条款

第十一条  申报扬子杯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凡列入江苏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范围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应获得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以上奖励;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

3.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质量优良;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应获得省(部)级行业优质工程奖;

4.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隐蔽工程部位的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完整;

5.申报的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6.申报企业没有因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而被限制市场准入的情形。

一票否决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料复核和现场查验,应当制定现场查验细则,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开。参评单位应当配合扬子杯具体评选工作的开展,因故无法进行现场查验的,一票否决

原条款

第十四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料复核和现场查验。专家应从厅扬子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根据资料复核和现场查验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交符合评选办法的项目推荐名单。

加大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参建单位等在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整个项目的评奖资格;已获奖的,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扬子杯

对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取消下一年度扬子杯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突出质量问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属实的,撤销扬子杯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扬子杯

编者注:第二十一条为新增内容。

原条款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参与人员在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获奖,并计入信用档案。


此外,文件新增省外房屋建筑类和市政类项目扬子杯评选规则,详见文末。

原文如下:

图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擦亮“江苏建造”品牌,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规范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以下简称扬子杯)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

第三条 扬子杯的评选范围为: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电力、通信工程;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五年以内的交通工程;

3、在江苏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的部分类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保密工程除外。

前款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城市轨道交通、装饰、安装、钢结构等类别。装饰、安装、钢结构等类别所在工程已获得扬子杯的,不再重复评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增设专项,具体在扬子杯年度组织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  扬子杯评选遵循“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优先授予绿色建筑以及实施绿色施工、建筑产业现代化、有重要技术创新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扬子杯每年评选一次,实行获奖项目总量控制

1除装饰、安装、钢结构以外的第三条第一款第12项的当年获奖总量占上一年度竣工验收项目数量的百分之一左右;

2、装饰、安装、钢结构获奖总量不超过本条第1项获奖总量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扬子杯奖励对象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同时公布上述单位主要参与人员名单。对于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工程,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视同建设单位。

第七条  扬子杯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查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扬子杯评选的名义对项目申报企业或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第八条  扬子杯评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评选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扬子杯的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扬子杯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扬子杯评选组织工作。

第十条  扬子杯评选实行专业技术专家审查制度,参与专业技术审查活动的专家原则上从扬子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新增专项等需要使用库外专家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扬子杯专家入库、动态管理、选用、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扬子杯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三类项目应当获得省、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及以上奖项,或者国家、省级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

3.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质量优良;

4.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隐蔽工程部位的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完整规范;

5申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未发生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他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6.申报企业没有被限制市场准入的。

相应类别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在年度组织申报文件中明确。其中,自本办法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拟申报扬子杯的,应当开展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扬子杯年度组织申报文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自愿申报扬子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除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项目外),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扬子杯评选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对申请项目提出推荐意见,报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单位)接收申请材料并负责推荐工作。

负责推荐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扬子杯推荐工作委员会,推荐工作委员会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工程质量专家不少于5人。推荐部门在接收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在官网公开申报项目基本信息清单和项目概况,接受社会监督。推荐工作应当接受派驻纪检部门的监督。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项目后,应当立即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料复核和现场查验,应当制定现场查验细则,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开。参评单位应当配合扬子杯具体评选工作的开展,因故无法进行现场查验的,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复核和现场查验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研究确定扬子杯拟获奖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扬子杯拟获奖项目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示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不同意见的,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报评选委员会。

第十七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在专家综合评议意见和社会公示意见基础上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审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议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最终获奖项目名单。

第五章  奖励及惩戒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表彰文件,公布扬子杯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当首先获得扬子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参建单位等在申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整个项目的评奖资格;已获奖的,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扬子杯

对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取消下一年度扬子杯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突出质量问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属实的,撤销扬子杯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扬子杯

第二十二条 参与扬子杯评选工作的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厅驻外办事处(首席代表)、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评选工作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省外项目扬子杯评选工作在附件(《省外房屋建筑和市政类项目扬子杯评选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苏建规字〔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外房屋建筑和市政类项目扬子杯评选规则

附件

省外房屋建筑类和市政类项目扬子杯评选规则

第一条  省外房屋建筑类和市政类项目扬子杯(以下简称省外项目扬子杯)每年根据上一年度评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获奖项目总量不超过50项。

第二条  省外项目扬子杯奖励对象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施工单位,同时公布主要参与人员名单。 

第三条  厅驻外办事处(首席代表)(以下简称厅驻外办)负责接收省外项目扬子杯申请材料并负责推荐工作。

第四条  厅驻外办应当加强省外项目扬子杯专家选用、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扬子杯的省外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

2.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质量优良。

3.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隐蔽工程部位的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完整规范。

4.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相应类别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在年度组织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报省外项目扬子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厅驻外办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厅驻外办对照省外项目扬子杯评选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报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现场核查实行全查制度。因故无法进行现场核查的,不予推荐

现场核查细则由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厅驻外办应当成立省外项目扬子杯推荐工作委员会,推荐工作委员会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工程质量专家不少于5人。厅驻外办接收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开申报项目基本信息清单和项目概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料复核和视频答辩,不再开展现场查验。参评单位应当配合扬子杯具体评选工作的开展,不配合视频答辩等评选工作的,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复核和视频答辩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研究确定省外项目扬子杯拟获奖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省外项目扬子杯拟获奖项目名单公示期间有不同意见的,省扬子杯评选委员会委托省建筑管理总站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评选委员会。